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酒後駕車懲處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府人考字第1050118657號函訂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一、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團隊良好形象,貫徹杜絕酒後駕車之決心,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員工係指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駕駛及臨時人員。 三、 各機關員工酒後駕車,應按其情節輕重,依附表所定之懲處基準核予懲處。前項情形,主管人員如有監督考核不周之事實,各機關得依違失情節輕重,依本府獎懲要點相關規定,予以適當懲處。各機關因業務或機關屬性,對於所屬員工酒後駕車另定更為嚴格規範者,從其規定。 四、 約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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