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114年6月3日「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第9屆第2次會議紀錄」辦理。
二、本部於114年6月3日召開前揭會議,針對除車站等連結戶外場所之交通設施及運輸工具外之動力式輪椅(電動輪椅)及醫療用電動代步器(電動代步車)進入公共設施室內場所原則進行報告,會議決議:「身心障礙者使用之動力式輪椅(電動輪椅)及醫療用電動代步器(電動代步車)進入公共設施室內場所原則如下:(一)領有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
(二)最大速限小於10公里/小時。(三)車身尺寸寬度小於80公分、總長度小於120公分。」
三、依據前開決議,係基於兼顧多數人之人身安全與身心障礙者使用動力式輪椅(電動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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