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10年5月20日桃社障字第1100045137號函辦理。
二、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疫策略,減少身心障礙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衛生福利部於110年5月19日以衛授家字第1100700650號函示,110年10月31日(含)以前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於110年5月14日尚未屆至者,統一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
三、
本府社會局已另行以書面通知身心障礙者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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