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04年8月19日公保字第104106035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按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5點規定:「一般健康檢查,應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實施之。」嗣保訓會104年5月14日公保字第1040007043號函釋以,一般健康檢查得於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以下簡稱醫策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實施之,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
三、 惟邇來仍有相關機關及公務人員反映,基於健康自主性管理及其便利性,建議保訓會將前開實施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範圍再行放寬。經保訓會召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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