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有關依勞工保險條例請領之傷病、失能、死亡給付,與依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發給之受傷、殘廢、死亡慰問金抵充規定,應自即日起適用, 依銓敘部104年6月30日部退五字第104399276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