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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time - 訓育組 | 2017-05-04 | 人氣:317

全教產年金改革主張
年金改革已經進入最後階段,全教產針對〈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之缺失,呼籲
各黨立法委員針對以下問題提出修正:
一、薪給總額慰助金之職務加給不宜限於「主管職務加給」(第四條)
依教師待遇條例第二條規定,現職教師待遇包含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同條例第十
三條規定,加給分為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三種,因此,「薪給總額慰助金」
之「職務加給」不宜僅限於「主管職務加給」。
二、退撫基金費用之提撥比率,教職員自付額應與勞保自付額齊一(第八條)
目前退撫基金費用的提撥比率為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參酌勞
保目前規劃提撥率為百分之十二,及勞保自付額為百分之二十之規定,退撫基金費用之提撥
比率,應調整為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八十,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二十。
三、育嬰留職停薪年資於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後,可併計退休年資(第八條)
因應少子化危機,鼓勵生育,申請育嬰假留職停薪期間,都應列入在職工作的年資,以免因
育嬰留職,卻造成退休年資要延後。擬規劃教職員於改革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
資,得選擇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併計退休年資。另現職教職員曾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
薪之年資,得於本項施行之日起一年內,選擇全額負擔並一次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併
計退休年資(落日條款)。
●2016-10-13 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劉亞平委員提案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應列入在職工作年資
四、教師資遣條件已於教師法規範,不宜列入退撫條例(第二十四條)
教師資遣相關條件業已於教師法規範,不應再於退撫條例中擴張解釋,相關文字應予刪除。
五、退休金計算基準不應懲罰久任者(第三十條)
為鼓勵教師久任,月退休金按任職年資支領,三十六年以上年資與三十五年以下年資基數應
予一致,以免造成「教越久,虧越多」的不公平現象。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應照基
數內涵百分之二給與,最高四十年,給與百分之八十。
六、反對中小學教育人員60 歲起支,建議朝野政黨團考慮職業屬性,中小學教
育人員宜改為55 歲起支。(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全教產呼籲,為了教育好,考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教師,囿於教學現場狀況及教學對
象,與其他教職員不同,且體能限制相對較高,為期保持教學現場年輕化,且從各項民調顯
示:絕大多數家長及學生對於老師的年齡宜在55 歲以下,高中以下校園裡實不宜有高齡化
教師。因此,現職人員仍應維持50 歲可起支月退休俸,最高不宜超過55 歲。
年資超出35 年的部分,月退休金基數也不應縮水,必須完整給予。如此一來,才能降低年
金改革對現職教師退休年齡門檻的衝擊,年長老師也才不會做白工,也才有達到政府宣示改
革要溫和漸進的目標。
●2016-10-05【全教產新聞稿】堅決反對民進黨所提出之教師延退方案 老老師退不了,新
老師進不來
●2016-10-13 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劉亞平委員提案中小學教師退休年
金請領年齡不宜延後
●2016-10-14【全教產新聞稿】《反對延退》 堅決反對年改會執行長林萬億之「共識說」 何
來共識?全教產反對教師退休年齡延到65 歲!
●2016-10-16【全教產新聞稿】齊心捍衛教師權益,反對教師延退
●2016-10-20 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劉亞平委員抗議執行長林萬億65
歲退休共識說
●2017-02-20【全教產新聞稿】倒楣末代恩給制~民國83、84 年起任教職者何辜?竟慘被
政府違約背信兩次!
●2017-03-17【全教產新聞稿】【還是斷崖!】最新「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
出爐,師大師院85 級,晚84 級一年入行,卻要晚7 年才能退休!
七、五五專案應有落日條款(第三十二條)
政府施政宜循序漸進,不宜產生斷層,五五專案應給予一年過渡期之落日條款。擬規劃本條
例公布施行前任職滿二十五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之教職員,於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一年內,
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退休時,一次加發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並由各級政府
編列預算支給。
八、補償金機制應予以保留。(第三十四條)
補償金是舊制恩給制改成現制儲金制的補償,而且早就已經入法,所以政府不能溯及既往取
消。全部有舊制年資的現職人員合法該領的補償金,政府不能溯及既往取消。退休教職員因
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應依原規定核發。
九、反對優存利息(十八趴)計入退休所得計算。(第三十五條)
退休教職員按其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所領取之一次退休金,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參加公保
年資所領取之一次養老給付,得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優惠存款,不計入退休所得替
代率。優惠存款之適用對象、辦理條件、可辦理優惠存款金額、期限、利息差額補助及其他
有關優惠存款事項之辦法,應以法律定之。本條例施行前已退休並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
其辦理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金額,依本條例施行前之規定辦理,不計入退休所得替
代率。
十、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已退休人員退休所得不應縮減。(第三十七條):
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應依本條例施行前相關規定
辦理。
十一、所得替代率上限應提高。(第三十八條)
全教產主張退休年金的所得替代率不能只看百分比,而是應該要考慮通貨膨脹等經濟因素。
這項訴求才是公教人員最在意最恐慌的,如果所得替代率太低,老年生活沒有保障,政府如
何吸引優秀人才為國家政府做事?
現規劃版本之所得替代率,年資越久扣減比率越高。應參酌考試院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版本,
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五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增
至二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最高增至四十年,為
百分之八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2017-03-24【全教產新聞稿】爭取全體教職員工晚年保障是全教產的信念,獲得考試院的
善意回應,全教產會持續爭取教職員工應有之權益
十二、基於基金永續經營原則,扣減每月退休所得之順序應調整。(第三十九條)
因恩給制之月退休金乃是政府應負責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出,且於基金永續經營原則,使
扣減金額能挹注退撫基金,因此退休教職員每月退休所得超出替代率上限者,扣減每月退休
所得,至不超過其替代率上限所得金額止,應調整為下列順序:優存利息(十八趴)、退撫
新制實施後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儲金制)、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恩
給制)。
十三、遺屬年金應考量照顧弱勢(第四十五條、第五十六條)
參酌考試院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版本,領取遺屬年金之條件,未再婚配偶法定婚姻關係於退
休教職員亡故時,已累積存續應以十年以上為限,年滿五十五歲即可領取。未成年子女給與
至成年為止。但身心障礙且無謀生能力之已成年子女,給與終身。
十四、退休年金調整機制應有法定程序(第六十七條)
參酌考試院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版本。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
或遺屬年金,得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衡酌國家整體財政狀況及經濟環境、消費者物價指數、
退撫基金財務盈虧及現職人員待遇調整與否調整之;其相關執行規定,須明訂施行細則。
十五、退休人員雙薪肥貓條款(第七十七條)

4/27 親職教育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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