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
依桃園市政府人事處105年3月18日桃人考字第10500015731號函辦理。 |
二、 |
依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復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7條及第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亦不得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是以,教師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政治團體及助選活動;又校長、兼任行政職教師及職員,於下班後亦不得有站台輔選或助講等行為。 |
三、 |
因近來有民眾檢舉,本市某國民小學於尾牙餐會中疑似有替政黨進行輔選行為,家長會成員雖非中立法適用或準用對象,惟為顧及社會觀感,於主辦相關活動邀請學校教職員工參加時,亦應提醒與會人員不宜有任何站台輔選及助講等行為,請貴校(園)於適當時機宣導依前開規定辦理。 |
四、 |
檢附桃園市政府人事處原函影本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