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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5-12-24 | 人氣:416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12月16日臺教學(三)字第1040133041號函辦理。

二、有關教師因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接受調查期間核給「事假」扣薪與否,前經教育部部99

年12月29日台訓(三)字第0990184700號函釋在案,同函並載明俟調查結果無此事實時,該段事假

期間不予扣薪,且不列入年終成績考核事假日數計算。

三、倘案件經申請調查教師涉及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學生,依據教師法第14條第4項前段規定及本

部102年10月31日臺教人(三)字第1020142773號函(如附件)說明二後段,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經審議後未核予停聘之處置時,學校為維護學生學習權益,得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

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25條規定及參照上開本部99年12月29日函釋,提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後命該教師請假(事假),暫時離開校園現場並靜候調查。

四、如經調查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事實,則無論情節是否重大,該調查期間之請假即予扣薪;

如調查認定無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事實,惟有違反防治準則第7條所訂之教師專業倫理,或

認有對18歲以下兒童及少年學生之不當行為,經轉請地方社政主管機關確認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之事實,則該教師之行為仍屬不當或不法(屬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所定「行

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渠調查期間所請之事假仍應予扣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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