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酒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為之。
2.酒販賣業者應主動聯繫代駕或計程車,提供「代客叫車」、「代理駕駛」等服務予飲酒顧客,以避免酒駕發生,協助顧客平安返家。
財政局 劉美妏
03-3322101 #5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