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銓敘部104年9月15日部退三字第10440180471號令副本轉知。 二、 公務人員繳付退撫基金5年以上者,若有違法、失職行為而於權責機關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確定前先行離職,嗣後其涉案情節確定且達相關法律所定應予免職或撤職條件而其權責機關無法予以依法免職或撤職時,其申請發還退撫基金費用,不得併同發給政府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三、 檢附銓敘部令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