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有關某學者對刑法第227條提出與學校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處理性侵害事件之見解致生學校處理實務之相關疑義,教育部研擬意見,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2月11日臺教學(三)字第1040003291號函辦理。
二、案係教育部於103年度辦理相關研討會時,於綜合座談時有學者提出學校處理學生發生刑法第227條事件之見解,致與會之學校及地方政府人員產生相關處理疑義,請教育部應予回應。
三、該學者針對學校處理學生發生刑法第227條事件提出之見解摘錄如下:
(一)未滿14歲者於刑事責任係無責任能力人,爰該等學生如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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